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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公告
关于印发《陕西省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9-05-22 08:44
作者:
网站管理员
点击:
次
各市法学会、杨凌示范区法学会、韩城市法学会,各研究会:
为了促进法学研究多出精品,鼓励创新,充分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导向作用,推进法学繁荣和发展,为加快建设法治陕西提供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参照《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省法学会制定了《陕西省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经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陕西省法学会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陕西省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2019年4月3日陕西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学研究多出精品,鼓励创新,充分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导向作用,推进法学繁荣和发展,为加快建设法治陕西提供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特设立陕西省法学优秀成果奖。
第二条
陕西省法学优秀成果奖设论文、专著、调研报告三类。
论文类设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15篇。
专著类设一等奖5部、二等奖10部、三等奖15部
调研报告类设一等奖5部、二等奖10部、三等奖15部。
第三条
评奖条件
陕西省法学优秀成果,应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指导,结合省情,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可参加评奖。
第四条
评奖周期
陕西省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跟中国法学会同年进行,获奖成果将按排名作为我省向中国法学会推荐的中国法学优秀成果。
第五条
评选前由陕西省法学会发布评选通知。
第六条
申报方式
以各市(区)法学会、各研究会及团体会员单位向陕西省法学会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符合评奖公告要求的申报者须经作者所在单位向各市(区)法学会、各研究会及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第八条
同一申报者只能向一个初评单位申报1部(篇)法学成果。申报者需按评选通知的要求提交作者身份证明,填写和提交《陕西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电子版及纸质版,并提交成果原件。
第九条
凡已经获得国家和我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等成果奖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陕西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对推荐的申报成果进行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获奖建议名单在陕西省法学会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十二条
陕西省法学会受理对获奖建议名单的异议投诉。学术委员会主任对异议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复议。
第十三条
复议认为异议成立的,取消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公布获奖者名单,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把关。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申报评奖的专家学者不得担任评选委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法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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