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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政法系统“调查研究月”优秀成果选登(三)
时间:2018-12-06 10:27    作者:网站管理员   点击:
    按:市委政法委《关于在全市政法系统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做好“调查研究月”有关工作的通知》(宝政法字〔2018〕10号)下发后,各县区各部门精心组织安排,坚持领导带头,围绕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扑下身子、直面基层,扎实开展蹲点调研,形成调研报告53篇,内容涉及司法改革、涉法涉诉、社会治理、扫黑除恶、信访维稳、反邪教和队伍建设等方面,为全市政法系统加快追赶超越提供了有力理论支持。现将优秀成果予以分期刊登,供大家学习参考。

运用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之初探
杨怀斌  来显斌  严媚
    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如何在新媒体时代抢抓机遇,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促进“互联网+法治宣传”有机融合,对于进一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互联网+”发展现状、机遇与挑战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8年1月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5.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4.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9.1个百分点。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7.53亿,占比由2016年的95.1%提升至97.5%。
    在网民的分布方面,截止2017年底,中国网民男女比例为52.6:47.4,网民性别结构进一步与人口性别比接近。以10-39岁年龄段为主要群体,比例达到73.0%。从学历结构看,网民中具备中等教育水平的群体规模最大。截止2017年12月,初中、高中/中专/技校学历的网民占比分别为37.9%、25.4%。从职业结构看,网民中学生群体规模最大。截止2017年12月,我国学生群体网民占比25.4%;其次为个体会/自由职业者,比例为21.3%;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占比合计达到14.6%。我国网民职业结构基本保持稳定。
    由此可见,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的传播形式和内容形态发生深刻变化,“新媒体”正以空前的速度浸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和习惯,这对于传统法宣模式而言,无疑是千载难逢的重大机遇。
    二、多地运用新媒体普法的积极探索
    近年来,“互联网+法治宣传”发展势头迅猛,涌现出了许多先进典型。以邻省四川绵阳市司法局为例,该局2012年6月和11月,在新浪网、央视网分别开通“绵阳司法”政务微博,建立“绵阳司法”政务微博发布厅,成为全国公检法司系统第一个落户央视网的政务微博发布厅。
        眉县司法局积极拥抱“互联网+”发展浪潮,大胆探索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2013年,开通运行“眉县司法”新浪官方微博,建立了眉县司法局对外宣传的网络根据地。之后,又开通了眉县司法局官方网站,于2017年原网站各项功能迁至“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为了创新普法方式,增加普法工作在年轻群体中的受益面和影响力,2017年3月底,眉县司法局开通了“法治眉县”官方认证微信公众号,设置政务公开、司法便民、普法课堂三个板块,坚持定期更新微信动态,即时解答网友在线咨询,积极引导群众扫码关注。县委依法治县办将关注“法治眉县”公众号纳入依法治县单项考核,截止目前,累计发布信息100多条,关注订阅者达到3000多人,单条信息最高阅读量达878次,信息总浏览量上万人次。
与此同时,通过参与司法部“12348中国法网”和省司法厅“12348陕西法网”建设,通过网上报送法治创建典型案例、建立基层普法宣传微信群、举办“与法同行”新媒体普法大赛、制作上传法治微视频、运用户外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法治宣传片、组织中小学开展网络法律知识答题等,多管齐下占领法宣主阵地,一些创造性普法手段得到省市领导充分肯定,被中宣部、司法部评为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县。
    三、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在利用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迫切需求相比,还存在许多差距和不足,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一是法治宣传的数字产品仍不够丰富。目前数字化的法治宣传产品仍不够丰富,大部分还是以文字信息、新闻为主,符合大众阅读习惯的微电影、微信息、微动画、微漫画等法治宣传数字产品不够丰富,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
    二是宣传的互动性作用仍没有充分体现。不少部门虽然开通了网站、微信、微博,但仍然只停留在发布法治类信息动态的阶段,较少与网民进行沟通与互动。
    三是法治宣传的针对性有待加强。在利用新媒体进行法治宣传时,尚未对受众进行具体划分,也未明确宣传的重点对象和人群,往往是泛泛地进行法治信息的传播,使得法治宣传的针对性不强,宣传效果不佳,群众获得感不强。
    四是缺乏熟练运用新媒体宣传的人员。新媒体时代的来临,对宣传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法治宣传工作者由于缺乏过硬的新媒体知识,无法积极有效地创新法治宣传工作。
    四、对策与建议
        一要打造法治宣传明星产品。进入自媒体时代后,人们获取信息的习惯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信息的形式呈现碎片化、扁平化的特征。以微信、微博为例,在这些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受交互界面的尺寸规格以及发布规则限制,文字一般不超过百字,并且常配以插图或是小视频,简单明了,生动形象,使得受众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信息。因此,法治宣传必须针对这一特点,开发相应的法治宣传产品,如微电影、微动漫、微故事等,同时应注重法治宣传内容的严谨性与表现形式的生动性相结合,增强法治宣传产品的吸引力。
    二要加快“12348法网”建设。特别是在省市一级法网建设方面,要突出便捷性、实用性,不断优化法网功能,真正让广大群众知道法网、愿意上法网、从法网中收益、在群众中打响口碑,从而形成法网在全国范围内的辐射效应。首先,要突出类型化普法的特点,按主题和受众分类,更好地为普法对象服务。例如可按照宣传对象的类别,增加以领导干部、青少年、务工人员等为重点的法治宣传内容。其次,不断充实法治宣传内容,及时提供实用信息。要根据当前热点法律问题,及时整合动态信息,提供法规查询、法律案例等实用信息,增强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同时,技术上强调简洁、高效、易操作。
    三要完善和丰富新媒体互动功能。一方面可以通过开放网站、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法治宣传途径的留言回复功能,增加法律咨询版块等一系列技术手段,丰富新媒体的互动功能。另一方面应当改变固有的单向宣传模式,通过向社会征集法治宣传作品、举办普法创新大赛,开设微访谈栏目、建立法律服务微信群等方式,开展互动性强的法治宣传活动,实现法治宣传从“单向灌输”向“互动沟通”转变,从“政府主导”向“社会参与”转变,从“粗放普法”向“精准普法”转变。
    四要建立专业化运用维护管理机制。根据新媒体法治宣传途径不断发展壮大的需要,建立一套新媒体运用维护管理制度,如建立每日更新制度,保证法治信息的时效性;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对法治信息发布制定采集、审核、更新等流程控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和安全等。同时还应建立专业化人员招录、聘用、培训制度,让懂法律、懂网络、善编辑、精通新媒体传播方式的专业人才参与新媒体普法工作,在借鉴国内外的法治宣传经验中取长补短,不断提高法治宣传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要加大普法宣传经费投入。普法是落实“全民守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治理中“治未病”的关键环节,更是落实德法并治方略的最佳切入点。全社会普法经费的投入与社会稳定的产出比,远远大于各级党委、政府末端维稳的投入与产出,对于法治建设、社会和谐稳定而言十分经济。利用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无论是平台建设还是人员培训,都离不开经费的支持与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确保普法依法治理经费足额投入,切实加强资源建设,着力改善普法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和美好生活的向往,助推法治宝鸡、法治陕西建设。
 
如何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发挥法律效能
景妮妮
    一、引言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该通知把扫黑除恶问题以政策加以导向,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力图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并避免运动式的惩治黑恶势力,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以此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但是扫黑除恶斗争应依法有序的开展,既要打击犯罪,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一行为是民事纠纷、一般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需要我们从犯罪事实出发寻找法律依据。而涉黑涉恶犯罪多是集团性犯罪,这往往牵涉到共犯问题,在处理时便要考虑到共犯的责任归属,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的惩处应区别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与人员。同时,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如何平衡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对于执法、司法机关而言又是一大挑战。面对这些困惑,我们应充分把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相结合,构建事实和法律之间的桥梁,确保每一涉黑涉恶案件都经得起理论与实践的考验,使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幸福与安全。
    二、打击黑恶势力的法理依据
   (一)黑恶势力的刑法释义。黑恶势力是涉黑组织和恶势力组织的统称,是为了打击与黑社会相关的犯罪而产生的一个政策性概念,而非一个专业性的法律术语。所谓涉黑组织即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通过对二者概念的比较以及从现实表现分析,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初级形态。显然,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远高于恶势力。在我国刑法规定中,与涉黑相关联的条文仅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这并不意味着涉黑行为受刑法规制的范围较小,因为涉黑行为往往与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相关联,针对涉黑行为,刑法不仅惩治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入境发展黑社会者、包庇者、纵容者,如果侵犯其他法益的,则遵循数罪并罚原则,以其他罪名去进行评价。对于涉恶行为,虽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是若满足一般的集团性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个案的具体表现去寻找适法依据。
   (二)惩治黑恶势力的必要性。一方面惩治黑恶势力符合我国刑法和刑诉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要求。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侵犯,而涉黑涉恶案件具有法益侵犯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特征,不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处于其发展阶段的恶势力,都具有集团性犯罪的特征,往往涉案人员多,作案次数多,侵害领域广,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理应受到法律法规的规制。另一方面惩治黑恶势力是应对日益复杂的涉黑涉恶犯罪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黑恶势力呈现出的犯罪形式不断增加,逃避打击的能力逐步增强,从传统的打打杀杀,转变为电话滋扰、言语恐吓,以及借助网络平台衍化的校园贷等模式,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甚至招募精通会计、法律的人员为其成员,且组织者、领导者往往在幕后控制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走向专业化、隐蔽化、智能化,侵害领域不断扩大,造成的危害程度也随之加深,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重拳出击,从2018年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可以看出,从以往的打黑除恶转变为扫黑除恶仅一字之差,但一个“扫”字,却表明了党和政府铲除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决心。
    三、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斗争中的着力点
   (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把关。在扫黑除恶斗争中,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与公安、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首先,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侦查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对于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是否存在该立案而不立案问题,移送的涉黑涉恶案件是否应该立案,捕与不捕,要严格审查。严禁刑讯逼供,严格排除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其次,在提起公诉环节,把握好对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由于涉黑涉恶案件侵犯法益复杂、多样的特性,导致在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名适用上的分歧,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各责任人的责任划分等,要求我们必须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理清共犯的责任归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以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后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依法办理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既不放纵犯罪,又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加强扫黑除恶专项理论学习,提升办案能力。由于涉黑涉恶犯罪牵涉面广,侵犯法益多样化、复杂性的特征,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众多困惑与分歧,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学习与此相关的理论知识,以此来服务于司法实践。一方面,巩固刑法总论中的共犯理论,正确区分主从犯,以及划分各行为人的责任归属,使得罪责刑相适应。同时要加强对累犯制度的学习,涉黑涉恶犯罪的行为人多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团伙作案,且多是惯犯,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我们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到其是否构成累犯,来确保正确量刑。除此以外,对于罪数理论的学习能使我们更好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往往涉黑涉恶犯罪不仅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且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是一行为触犯了数刑罚的想象竞合犯还是触犯数条法律规定的法条竞合,需要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从刑法基础理论出发来辩明。另一方面,涉黑涉恶的犯罪常表现的形式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这就要求我们以个案为出发点,掌握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使得涉黑涉恶行为能够得到正确的刑法评价。
   (三)开展扫黑除恶法治宣传,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在扫黑除恶斗争中,要将惩治犯罪与预防相结合,积极开展法治宣传,从源头上净化社会环境,同时发挥司法能动性,深入群众,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创建平安、和谐的司法环境。首先,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普法宣传。比如送法进校园,健全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引导他们远离校外黑恶势力的污染,避免校园欺凌等暴力事件的发生;通过送法下乡活动,提升基层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对待村霸等黑恶势力不要屈服,积极诉诸法律,遏制黑恶势力对农村换届选举的影响。其次,对于在接访过程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要认真对待,加强排查。着重加强对建筑、运输、采矿、娱乐等重点行业监管,打击黑恶势力控制下的暴力拆迁、强卖强卖、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最后,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健全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长效机制,严防刑满释放人员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而取得扫黑除恶斗争的压倒性胜利。